【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天津税务网上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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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主持人] 我公司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支出发票抬头如果开具的是车主本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04-12 15:14:01]
[陈林峰]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24-04-12 15:15:09 ]
[主持人] 我公司有一笔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在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时是否还需要准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资产损失?[2024-04-12 15:16:11]
[陈林峰] 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故您公司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损失在进行税前扣除时无需再依据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具相关证据材料。[2024-04-12 15:17:55 ]
[主持人] 我公司发生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作资产损失处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出具专项报告,该专项报告是否必须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2024-04-12 15:18:57]
[卢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需要出具相关专项报告的,由企业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2024-04-12 15:20:33 ]
[主持人] 我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接受贷款服务发生相关支出,采取分摊方式进行成本列支,能否按照相关规定以主导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24-04-12 15:21:37]
[陈林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24-04-12 15:23:26 ]
[陈林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2024-04-12 15:25:13 ]
[陈林峰] 故您公司其他企业共同接受贷款服务发生相关支出,采取分摊方式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凭主导企业开具的分割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4-04-12 15:2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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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主持人] 有企业问,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2024-04-12 15:44:12]
[卢钢]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2024-04-12 15:4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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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
[主持人] 我公司是负责总公司内部仓储职能的分公司,不对外经营也没有相关营业收入,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04-12 15:02:57]
[陈林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04-12 15:04:14 ]
[陈林峰] 因此,内部辅助性的仓储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仍需要完成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2024-04-12 15:05:15 ]